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虽然在商业模式上有别于传统外贸,但在违法或者犯罪的判断标准上仍然以《刑法》《海关法》《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规定的走私构成要件为依据。
(1)客体
走私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对外贸易管制。具体而言,就是国家对外贸易管制中对普通货物、物品的监管和征收税款的制度。
跨境电商作为新兴贸易业态,具有普惠性、限值性的特点,以税收优惠来提升国内消费结构升级、提高人民群众获得感满足感,以单笔年度限值来统筹各种贸易业态健康均衡发展、保护民族产业、保护国家外贸安全。因此,跨境电商走私所侵害的客体是复合性的,归纳起来就是:海关监管、税款征收、民族产业、外贸秩序。
(2)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或邮寄应当缴纳关税和其他进出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境,偷逃应缴税款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行为。
跨境电商商品以“个人自用、合理数量”为原则,国家对于在个人限值以内的跨境电商商品实施有别于一般贸易、行邮渠道的税收优惠政策,与之对应就是必须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即“三单”比对。为实现“三单”比对、通关放行,当事人利用虚假的“三单”信息进行申报,或“三单”全盘造假,或订单支付两单造假,都是为了逃避以“三单”比对为核心的海关跨境电商监管,直接表现为伪报贸易方式、低报价格等伪报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