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三单”比对是电商税收优惠的必要条件

正如“刷单”一节所述,跨境电商税是普惠制特定减免税,属于税收优惠范畴,因此,需要监管措施来保障税收政策。在跨境电商中,欲享受关税为零,增值税、消费税打七折的税收优惠,就必须接受包括“三单”比对在内的一系列监管措施,反之则不能享受跨境电商优惠税率。进出境快件运营人、邮政企业能够接受相关电商企业、支付企业的委托,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向海关传输交易、支付电子信息,进而实现三单数据向海关推送,即符合了“三单”比对的监管要求。

推单剖析

2.直购进口为推单提供了合规路径

直购进口指境内消费者跨境网购后,电商企业或电商交易平台企业、支付企业、物流企业分别向海关传输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进出境快件营运人、邮政企业在承诺对数据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下,可以代传交易、支付等电子信息。跨境电商商品运抵监管场所后,电商企业或其代理人向海关提交清单,办理申报和纳税手续。

根据《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的规定,直购进口应符合以下监管条件:①商品属于“正面清单”内列明商品,限于个人自用并满足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政策规定的条件;②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能够实现交易、支付、物流电子信息“三单”比对;③未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商平台交易,但进出境快件运营人、邮政企业能够接受相关电商企业、支付企业的委托,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向海关传输交易、支付等电子信息。

3.推单行为分析

推单行为的本身并不必然违法违规,但是不可否认,推单行为涉及的原始订单不是直接产生于跨境电商平台,导致海关无法对其进行监管,目款项业已支付不可能二次付款,故支付单必为形式支付(虚假支付)。加之,电商企业向跨境电商平台进行推单时,为减少进口税负,首先极有可能故意隐瞒真实成交价格,按照较低的海关备案价格进行申报,即价格申报不实;其次,为了逃证逃税将清单外商品报成清单内商品,即税号申报不实;还有就是将境内电商与境外卖家之间的(B2B)交易申报为境内消费者与境外卖家之间(B2C)交易,将本应当按照一般贸易进口方式进口的商品通过跨境电商方式进口,即贸易方式申报不实。

特别需要指出的一种情况,就是境内消费者与境外卖家之间(B2C)交易的海淘商品,订单支付单没有通过邮政企业、快件运营人代为推送,而是经由其他跨境电商平台推送虚假订单支付单,将本应通过行邮渠道进口的商品跨境电商进口,也是属于贸易方式申报不实。

根据《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走私的核心要素是“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限制性管理”,因此,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可以认为侵害了海关监管秩序和国家税收的双重法益。如一种“推单”行为既违反了“三单”比对、侵害了监管秩序,又存在税号、价格、贸易方式等申报不实造成税款损失的,则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需进行刑事打击;如一种“推单”行为仅仅侵害了监管秩序但未造成税款损失,则可以按照申报不实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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