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合同协议号

本栏目应填报进(出)口货物合同(协议)的全部字头和号码。

6.进口日期/出口日期

(1)进口日期运载所申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的日期。本栏目填报的日期必须与相应的运输工具进境日期一致。

进口申报时无法确知相应的运输工具的实际进境日期时,本栏目免予填报。

(2)出口日期 运载所申报货物的运输工具办结出境手续的日期。本栏目供海关打印报关单证明联用,在申报时免予填报。无实际进出境的报关单填报办理申报手续的日期,以海关接受申报的日期为准。

7.申报日期

海关接受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受其委托的报关企业申请的日期。以电子数据报关单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为海关计算机系统接受申报数据时记录的日期。以纸质报关单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为海关接受纸质报关单并对报关单进行登记处理的日期。

8.经营单位

经营单位指对外签订并执行进出口贸易合同的中国境内企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本栏目应填报经营单位名称及经营单位编码。

经营单位编码是经营单位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时,海关给予的注册登记10 位编码。

9.收货单位/发货单位

(1)收货单位已知的进口货物在境内的最终消费、使用单位,包括自行从境外进口货物的单位、委托进出口企业进口货物的单位。

(2)发货单位出口货物在境内的生产或销售单位,包括自行出口货物的单位、委托进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单位。

(3)备有海关注册编号或加工生产企业编号的收、发货单位本栏目必须填报其经营单位编码或加工生产企业编号,否则填报其中文名称。加工贸易报关单的收、发货单位应与《加工贸易手册》的“货主单位”一致;减免税货物报关单的收、发货单位应与《征免税证明》的“申请单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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