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改证通知与UCP600。

①根据UCP600第9条b款规定,通知行对信用证或修改进行通知,即意味着其已确认信用证或修改的表面真实性,而且该通知准确地反映了所收到的信用证或修改的条款。

改证操作

②根据UCP600第9条c款规定,通知行可以利用另一银行 (第二通知行)的服务将信用证及修改通知受益人。通知信用证或修改,就意味着第二通知行已经确认了所收到通知的表面真实性,以及该通知准确地反映了所公到的信用证或修改的条款。

③根据UCP600第9条d款规定,利用通知行或第二通知行通知信用证的银行必须利用同一银行通知其后的任何修改。

④根据UCP600第9条e款规定,如一银行被要求通知信用证或修改但决定不予通知,应毫不延误地告知自其收到信用证、修改或通知的银行。

⑤根据UCP600第9条f款规定,如一银行被要求通知信用证或修改但不能确认信用证、修改或通知的表面真实性,应毫不延误地通知看似从其处收到指示的银行。如果通知行或第二通知行决定仍然通知,应告知受益人或第二通知行其不能确认信用证、修改或通知的表面真实性。

⑥根据UCP600第10条d款规定,通知修改的银行应将任何接受或拒绝修改的通知转告自其收到修改的银行。

(2)开证行、保兑行改证责任与UCP600。 

根据UCP600第10条b款规定,开证行自其开立修改起便不可撤销地受其约束。保兑行可将保兑延展至修改,并自其通知修改起不可撤销地受其约束。但是,保兑行可以选择仅通知修改而不延展保兑。这种情况下,它必须毫不延误地告知开证行并在信用证通知中通知受益人。

(3)改证生效与UCP600。

①根据UCP600第10条a款规定,除第38条另有规定者外,未经开证行、保兑行(如有)及受益人同意,信用证既不得修改,也不得撤销。

②根据UCP600第10条c款规定,在受益人向通知修改的银行表示接受该修改之前,原信用证(或含有先前已被接受的修改的信用证)的条款对受益人仍然有效。受益人应提供接受或拒绝修改的通知。如果受益人未提供通知,当其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以及尚未表示接受的修改一致时,即视为受益人已做出接受修改的通知,并且从此时起,该信用证已被修改。

③根据UCP600第10条e款规定,接受同一修改中的部分内容是不允许的,并将被视为对该修改的拒绝通知。

④根据UCP600第10条f款规定,修改中关于若受益人在某一时间段内未拒绝修改则修改生效的规定将不予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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