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单证员主要审核信用证的内容,即信用证条款。而信用证的真实性和开证行的资信状况由通知行来审核。

审证依据

1.审核信用证通知书

在审证之前,要仔细阅读信用证通知书的内容。

(1)若来证为SWIFT开信用证,SWIFT系统具有自动核押功能。若来证为信开信用证,通知行需对开证行授权签名人的签名真实性进行审核。若通知行无法确认信用证的真实性,在信用证通知书上表示“押未核仅供参考”等内容时,则不能盲目开始准备生产货物,应催促通知行尽快确认信用证的真实性。

(2)若通知行认为开证行的资信状况差、信用等级低,受益人要么要求开证申请人找一家信用可靠的银行对此信用证加保兑,使该信用证成为保兑信用证( Confirmed L/C),以获得开证行和保兑行的双重第一性付款保证;要么要求开证申请人找一家信用可靠的银行重开信用证。

(3)若通知行告知该信用证为预先通知信用证,在信用证通知书上表示“未生效”,则要谨慎处理,因为预先通知信用证在法律上是无效的,只有开证行随后寄来信用证证实书之后才生效。

2、审证依据。

①外贸合同。信用证是依据外贸合同开立的,所以其条款应与外贸合同的条款相符。卖方若不能履行信用证条款,就无法凭信用证兑款,更不能援用外贸合同的条款,将信用证条款予以补充或变更。因此,审查信用证条款是否与外贸合同的条款相符,是外贸单证员收到信用证后首先要做的工作。②UCP600。外贸单证员审核信用证时,应遵循UCP600的规定来确定是否可以接受信用证的某些条款。例如,关于信用证的转让,UCP600第38条b款规定,可转让信用证系指特别注明“可转让”( transferable )字样的信用证。若信用证没有注明“可转让”字样,则视为不可转让信用证。

③业务实际情况。对于外贸合同中未作规定或无法根据UCP600来做出判断的信用证条款,外贸单证员应根据业务实际情况来审核。这里的业务实际情况,是指信用证条款对安全收汇的影响程度、进口国的法令和法规以及开证申请人的商业习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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