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正确、完整、及时、简明和整洁”的制单要求,制作原产地证如下。

1.出口方( Exporter )

本栏不得留空,填写出口方的名称、详细地址及国家(地区),一般可按有效外贸合同的卖方或发票抬头人填打。若经其他国家或地区,需填写转口商名称时,可在出口商后面加填英文VIA,然后再填写转口商名称、地址和国家。

出口货物

2.收货方( Consignee )

本栏应填写最终收货方的名称、详细地址及国家(地区),通常是外贸合同中的买方或信用证上规定的提单通知人。但由于贸易的需要,信用证会规定所有单证收货人一栏留空。在这种情况下,此栏应加注“TO WHOM IT MAY CONCERN"或“TO ORDER",但不得留空。若需填写转口商名称时,可在收货人后面加填英文VIA,然后再填写转口商名称、地址、国家。

3.运输方式和路线( Means of Transport and Route)

本栏一般应填写装货、到货地点(始运港、目的港)及运输方式((如海运、陆运、空运)。转运货物应加上转运港,如VIA HONGKONG。

4.目的国或地区(Country/Region of Destination)

本栏填写货物运抵的最终目的国或地区。

5.签证机构用栏(For Certifying Authority Use Only )

本栏为签证机构在签发后发证书、补发证书或加注其他声明时使用。证书申领单位应将此栏留空。

6.唛头及包装号( Marks and Numbers )

本栏所填唛头应与货物外包装上的唛头及发票上的唛头一致;应按照出口发票上所列唛头填写完整图案、文字标记及包装号码,不可简单地填写“按照发票”(AS PER INVOICE NO...)或“按照提单”(AS PER B/L NO..);如货物无唛头应填写“无唛头( N/M或NO MARK )”。如唛头过多,此栏不够填写,可填打在第7、8、9、10栏截止线以下的空白处。如还不够,此栏填打上“SEE THE ATTACHMENT",用附页填打所有唛头(附页的纸张要与原证书一般大小),在右上角打上证书号,并由申请单位和签证当局授权签字人分别在附页末页的右下角和左下角手签、盖印。附页手签的笔迹、地点、日期均与证书第11栏、第12栏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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