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从广义而言,涵盖整个进出口寄递渠道(邮件、快件、跨境电商等)。从狭义特别就海关监管方式而言,有网购保税进口、直购进口、特殊区域出口、一般出口四种。其中网购保税进口、直购进口构成跨境电商零售进口。
按照世界海关组织(WCO)的描述,跨境电商是网上下单、销售、交流以及支付(可能情况下),并设定消费者/买方(商业及非商业)的交易行为。主要涵盖企业对消费者(B2C)、消费者对消费者(C2C)模式,也可以用于企业对企业(B2B)模式。
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商法》)中,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跨境电商是一种国际性质的商业活动,指不同关境内的交易主体,通过电商平台,完成交易支付、物流送达等交易行为。这种“互联网+进出口贸易”的商业模式,实现了销售市场和产品类别的多元化。
广义上,跨境电商基本等同于外贸电商,即生产或贸易企业通过电商手段,将传统贸易中的展示、洽谈和成交环节数字化、电子化,最终实现产品的进出口。广义跨境电商,只需要营销、交易、结算、交付四个环节中的任意一个环节属于电子商务应用,即可纳入其范畴。
狭义上,跨境电商是指分属于不同关境的交易双方,通过电商平台共同达成交易,买家进行支付,并采取跨境物流把商品送达买家的一种贸易活动。在营销、交易、结算、交付四个环节中,交易在线是核心和必备的要素。实务中,监管机构、相关国际组织等普遍使用的均是这一界定。例如,2018年6月,世界海关组织发布的《世界海关组织跨境电商标准框架》认为,跨境电商特征为在线下单、在线销售、在线沟通以及网上支付(如果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