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提醒的是,在业内存在两种海外直邮:一是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模式下的海外直邮,需要订单、运单、支付单三单对碰:二是行邮通道下的海外直邮,正常申报需要提供收货人身份证正反面信息、购物小票、运单。显然,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模式下的海外直邮将受到本次政策影响,而行邮通道下的海外直邮不受本文件限制。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照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购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个人作为纳税义务人,实际交易价格(包括货物零售价格、运费和保险费)作为完税价格,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或物流企业可作为代收代缴义务人。
解读:
(1)"按照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意味着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商品不是个人物品,而是货物。考虑到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货物是不允许再次销售的,因此也可以将该种商品定义为个人物品及一般贸易货物之外的第三种状态:个人货物(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货物)。当然,"个人货物"这个词是自己创造的,在正式文件中显示的名称是"货物"或"商品"。或者,可以这样来形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在征税方面,它采用一般贸易进口的征税形式;在监管方面,它采用行邮通道的数据流和实物流监管形式。
(2)文件明确了个人是纳税义务人,这点与行邮税类似。事实上,个人是实际的申报主体,其必然也就是最终的纳税义务人了。由于海关的直接监管对象是企业而不是个人,因此,电商企业、电商平台或物流企业便成了代收代缴义务人。
(3)文件明确了完税价格是货物零售价格、运费和保险费之和。
其中,运费指的是全程运费,包括国际段和国内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