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金额较大,且款项的部分或全部没有收取时,后T/T方式下出口企业将面临较大程度的风险。为了规避风险,确保货款能全部收回,经常会使用出口信用保险。
出口信用保险是承保出口企业在经营出口业务的过程中因进口商的商业风险或进口国的政治风而遭受损失的一种信用保险。最常用的是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其适用类型如下。
• 一般情况下,信用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出口收汇风险。
• 出口企业从事以信用证(L/C)、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或赊销(OA)进行支付结算。
• 结算方式自中国出口或转口的贸易。
发生风险事项时,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损失赔偿比例如下。
• 因政治风险而造成损失的,最高赔偿比例为90%。
• 因破产、无力偿付债务或拖欠等其他商业风险造成损失的,最高赔偿比例为 90%。
• 因买方拒收货物而造成损失的,最高赔偿比例为 80%。
出口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时,可以接照以下流程进行操作。
(1)提交资料。出口企业提交企业营业执照、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和企业其他相关资料。
(2)填写《投保单》并签字。投保企业把企业的名称、地址、投保范围、出口情况和投保范围内的买方清单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填写清楚后,企业法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3)保险公司审核。保险公司审核保单,核定费率并签发保单,同时提供《保单明细表》《费率表》《国家(地区)分类表》《买方信用限额申请表》《信用限额审批单》《出口申报单》等给客户。
(4)限额核定。投保的出口企业对保险公司签发《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综合保险单》后,对适用保单范围的所有买家逐一申请信用限额,填写《买方信用限额申请表》一式三联,最后由保险公司评估买方资信,核定限额。
(5)申报出口。限额生效后投保企业即可进行出口交易,出口企业应在出货后15天内或每月10号前,对每批货物按照时间先后和表格要求分别填写《短期出口信用综合险出口申报单》或《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综合险出口月申报表及保费计算书》一式三份,供保险公司计收保险费。
(6)缴纳保费。投保企业在收到保险公司开出的“保险费发票”后10日内进行保险费的缴纳。若不按时缴纳保险费,保险公司对企业申报的有关出口损失赔偿不负赔偿责任;若企业超过规定期限两个月仍未交付保险费,保险公司有权终止保单,已收的保险费概不退还。保险费率调整的,在保险公司发出通知后第二个月出口货物的保险费,按调整后的费率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