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保险条款
(1)ICC(A)。ICC (A)的责任范国采用“一切风险减除外责任”的办法,即除了“除外责任”项下所列风险保险人不予负责外,其他风险均予负责。ICC(A)险的除外责任有下列四类:
①一般除外责任。 如因被保险人故意的不法行为造成的损失或费用;自然渗漏、自然损耗、自然磨损、包装不足或不当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保险标的内在缺陷或特性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直接由于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由于船舶所有人、租船人经营破产或不履行债务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由于使用任何原子弹或核武器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②不适航、不适货除外责任。指保险标的在装船时,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已经知道船舶不适航,以及船舶、装运工具、集装箱等不适货。
③战争除外责任。如由于战争、内战、敌对行为等造成的损失或费用。由于捕获、拘留、扣留等(海盗除外)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由于漂流水雷、鱼雷等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④罢工除外责任。罢工者、被迫停工工人造成的损失或费用,以及由于罢工、被迫停工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等。
(2)ICC(B)。ICC(B) 和ICC (C)承保风险的做法是采用“列明风险”的方法。ICC (B)险承保的风险是保险标的物的灭失或损坏可合理地归因于下列任何原因之一者,保险人予以赔偿:①火灾或爆炸;②船舶或驳船搁浅、触礁、沉没或倾覆;③陆上运输工具的倾覆或出轨;④船舶、驳船或运输工具同水以外的物体碰撞;⑤在避难港卸货;⑥地震、火山爆发、雷电;⑦共同海损牺牲;⑧抛货;⑨浪击落海;⑩海水、湖水或河水进入船舶、驳船、运输工具、集装箱、大型海运箱或储存处所,货物在装卸时落海或摔落造成整件的全损。
ICC(B) 险的除外责任与ICC(A)险的除外责任基本相同,但有下列两项区别:
①ICC (A)险除了对被保险人的故意不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费用不负赔偿责任外,对被保险人之外任何个人或数人故意损害和破坏标的物或其他任何部分的损害,要负赔偿责任;但ICC (B)对此均不负赔偿责任。
②ICC(A)把海盗行为列入风险范围,而ICC (B)对海盗行为不负保险责任。
(3)ICC(C)。ICC(C)险承保的风险比ICC(A)、(B)险要小得多,它只承保“重大意外事故”,而不承保“自然灾害及非重大意外事故”。其具体承保的风险有:①火灾、爆炸;②船舶或驳船触礁、搁浅、沉没或倾覆;③陆上运输工具倾覆或出轨;④在避难港卸货;⑤共同海损牺牲;⑥抛货。ICC(C)险的除外责任与ICC (B)险完全相同。
在“协会货物条款”中,恶意损害险所承担的是被保险人以外的其他人(如船长、船员等)的故意破坏行为所致的被保险货物的灭失和损害。它属于ICC(A)险的责任范围,但在ICC(B)、ICC(C)险中,则被列为“除外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