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企业出口的货物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的,可办理出口退(兔)税,除另有规定外,给予免税并退税。
(1)有出口经营权的内(外)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2)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收购后直接出口或委托其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
(3)无进出口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4)保税区内企业从保税区外有进出口权的企业购进直接出口或加工后再出口的货物。
(5)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
(6)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
(7)外轮供应公司或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
(8)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9)援外企业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出口的货物。
(10)外商投资企业特定投资项目采购的部分国产设备。
(11)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国外政府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
(12)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企业的出境设备、原材料及散件。
(13) 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官员购买的中国产物品。
外贸企业或其他企业出口下列货物时,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1)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原材料进口免税,加工自制的货物出口不退税。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内销和出口都免税。
(3)出口卷烟的,在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出口环节不办理退税。其他非计划内出口的卷烟照章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出口一律不退税。
(4)军品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车需部门调拨的货物免税。
(5)国家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中享受免税的货物,如饲料、农药等货物出口不予退税。
(6)一般物资援助项下实行实报实销结算的援外出口货物。
企业在出口以下货物时,可给予免税,但不予退税。
(1)生产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2)外贸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货物出口,免税但不退税,但对抽纱、工艺品、香料油、山货、草柳竹藤制品、渔网渔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和纸制品等占出口比重较大且具有生产和采购的特殊因素,特准退税。
(3)外贸企业直接购进国家规定的免税货物(包括免税农产品)出口的。
(4)外贸企业自非生产企业、非市县外贸企业、非农业产品收购单位、非基层供销社和非成机电设备供应公司收购出口的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