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是针对出口货物的优惠政策,但并非所有的出口货物都能办理出口退税。出口退税是因货物而定的,一方面,出口退税的范围因货物种类而定;另一方面,出口退税的力度和程序也视货物类型而定。所以,外贸人员不仅需要知道哪些货物可以进行退税,还需要了解可以退税的货物各自的特点。
出口退税的实质是退还出口货物在国内生产和流通环节已经征收的消费税和增值税。退税需要满足一定条件:一是申请办理出口退税的企业需要满足一定条件;二是办理出口退税的货物需要是可以进行退税的货物。外贸企业和个人要顺利完成退税,这两个条件峡一不可。首先,申请办理出口退税的外贸企业本身需要具备以下资质。
(1)企业需要具备一般纳税人资质。
(2)企业需要有进出口经营权资质。
(3)企业需要有真实的外贸出口。
(4) 企业需要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5)企业需要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
(6)企业需要有对应的外汇入账。
(7)企业需要提供出口报关需要的整套资料:报关单、装箱单、发票、合同及代理报关委托书。
(8)企业需要提供税局需要的整套资料:如退税申请表、报关单、放行条、提单等相关资料。
其次,申请出口退税的货物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否则不能退税。
• 必须是增值税或消费税征收范围内的货物
该范围包括除直接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的免税农产品以外的所有增值税应税货物,以及烟、酒和化妆品等11类列举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该范围的确定是“未征不退”的最好体现,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对象只能是已经征收过增值税和消费税的货物,未征收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不能退税。
• 必须是报关离境出口的货物
是否报关离境出口,是确定货物是否属于退(免)税范围的主要依据之一,出口退税是针对出口货物而言的。在国内销售,或没有进行报关离境的货物,除另有规定外,不论是以外汇还是以人民币进行结算,也不论出口企业采取何种账务处理方式,都不得将其视为出口货物予以退税。对收取外汇但实际在境内销售的货物(如宾馆、饭店等收取外汇的货物)因其不符合离境出口条件,故不能给予出口退(免)税。
• 必须是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处理的货物
出口货物只有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处理后,才能办理退(免)税。也就是说,出口退(免)税的规定只适用于贸易性的出口货物,而对非贸易性的出口货物,如捐赠的礼品、在国内个人购买并自带出境的货物(另有规定者除外)、样品、展品和邮寄品等,因其在财务上不作销傳处理,故不能给予出口退(免)税。
• 必须是已收汇并核销的货物。
出口企业申请办理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必须是已进行收汇并经过外汇管理部门核销的货物。未收汇或已收汇但未核销的货物均不能给予出口退(免)税。
此外,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生产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时,要求退税的货物除了要满足以上4个条件之外,货物还必须是生产企业的自产货物或视同自产货物才能办理退(免)税,否则不予退(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