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并非随时都可以进行,申报人员需要知道,大部分货物的退税申报是过期作废的,需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进行申报操作,否则就会白白浪费退税的机会,给企业造成损失。
在实际工作中,为了做到不漏报,申报人员就必须清楚知道出口退税的4个申报时限,以保证在时间范围内完成申报。办理出口退税时涉及的4个时限主要如下所示。
(1)第一个时限:“30天”。外贸企业购进出口货物后,应及时向供货企业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必须在开票之日起30天内办理出口退税认证手续。
(2)第二个时限:“90天”。外贸企业必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天内办理出口退税申报手续;生产企业必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目起3个月后的免抵退税申报期内办理抵税申报手续。
(3)第三个时限:“180天”。出口企业必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目起180天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
(4)第三个时限:“3个月”。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纸质退税凭证丢失或内容填写错误,且按照相关规定可以进行补办或更改的,出口企业可以在申报期限内向退税部门申请延期办理出口退税,退税部门批准后,出口企业可延期3个月进行退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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