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境报检时,应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对外贸易合同(售货确认书或函电)、发票、装箱单等必要的单证。
(2)国家实施许可制度管理的货物,应提供有关证明。
(3)出境货物须经生产者成经营者检验合格并加附检验合格证或检测报告;申请重量签定的,应加附重量明细单或磅码单。
(4)凭样成交的货物,应提供经买卖双方确认的样品。
(5)出境人员应向海关申请办理国际旅行健康证明书及国际预防接种证书。
(6)报检出境运输工具、集装箱时,还应提供检疫证明,并申报有关人员健康状况。
(7)生产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企业,必须向海关申请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
(8)生产出境危险货物的企业,必须向海关申清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
(9)报检出境危险货物时,应当取得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性能鉴定结果单和使用鉴定结果单。
(10)申请原产地证明书和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的,应提供商业发票等资料。
(11)出境特殊物品的,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供有关的审批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规定,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的发货人应当在海关总署统一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持合同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出口商品应当在商品的生产地检验。海关总署可以根据便利对外贸易和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需要,指定在其他地点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