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入境报检时,应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合同、发票、提单等有关单证。
(2)国家实施许可制度管理的货物,应提供有关证明。
(3)品质检验的还应提供国外品质证书或质量保证书、产品使用说明书及有关标准和技术资料;凭样成交的,须加附成交样品;以品级或公量计价结算的,应同时申请重量鉴定。
(4)报检入境废物原料时,还应当取得装运前检验证书;属于限制类废物原料的,应当取得进口许可证明。海关对有关进口许可证明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
(5)申请残损鉴定的还应提供理货残损单、铁路商务记录、空运事故记录或海事报告等证明货损情况的有关单证。
(6)申请重(数)量鉴定的还应提供重量明细单,理货清单等。
(7)货物经收、用货部门验收或其他单位检测的,应随附验收报告或检测结果以及重量明细单等。
(8)入境的国际旅行者,国内外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时,应当填写《出入境检疫健康申明卡》。
(9)入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在提供贸易合同、发票、产地证书的同时,还必须提供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的检疫证书;需办理入境检疫审批手续的,还应当取得入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10)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报检时,应持货运单和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出具的检疫证书;运输动物过境时,还应当取得海关总署签发的动植物过境许可证。
(11)报检入境运输工具、集装箱时,应提供检疫证明,并申报有关人员健康状况。
(12)入境旅客、交通员工携带伴侣动物的,应提供入境动物检疫证书及预防接种证明。(13)因科研等特殊需要,输入禁止入境物的,应当取得海关总署签发的特许审批证明。
(14)入境特殊物品的,应提供有关的批件或规定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