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海关总署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进出口商品的口岸、集散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管理所负责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商检是进出口贸易的重要环节,为了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规范进出口商品检验行为,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商检法》第三条商检机构和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依法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其他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以下称法定检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出口商品,根据国家规定实施抽查检验。

进出口货物法定检验/抽查检验流程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其他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法定检验)。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出口商品,根据国家规定实施抽查检验。

外贸企业进出口货物时,如何判定货物是否需要商检?首先对货物进行归类,根据归类以后对应的HS编码(即海关编码)来判定货物是否需要商检,如果货物对应的HS编码有监管条件A或B,那么货物是需要商检的。

海关监管条件为A类,表示须实施进境检验检疫。海关监管条件为B类,表示须实施出境检验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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