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单证是指在国际结算中所使用的各种单据、文件与证书,凭借这些单证来处理进出口货物的支付、运输、保险、商检、结汇等事项。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对国际贸易中涉及的单据和支付等问题进行了规范。
(一)常见结汇单证
结汇单证按照签发制作人的不同,可分为以下三种。
1.出口商自行缮制的单证
汇票、商业发票、装箱单、重量单、受益人证明等。
2官方机构出具的单证
商品检验证书、原产地证明书等。
3.各类服务机构出具的单证
船公司出具的提单、船公司证明,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单等。
外贸跟单员可以根据合同或信用证的要求,将所需要提交的单证罗列出来,并制成表格。每期完单就可以在表格中 "完成情况”栏内画一个✓,这样就不会遗漏单证。
(二)各种单证的签发日期
各种单证的签发日期要符合逻辑性和国际惯例,通常来讲,提单日期是确定各单证日期的关键,汇票日期应晚于提单、发票等其他单证,但不能晚于L/C的有效期。各单证日期关系如下。
(1)发票日期应在各单证日期之首。
(2)提单日期不能超过L/C规定的装运期,也不得早于L/C的最早装运期。
(3)保险单的签发日期应早于或等于提单日期(一般早于提单2天),不能早于发票日期。
(4)装箱单应等于或迟于发票日期,但必须在提单日之前。
(5)产地证不早于发票日期,不迟于提单日。
(6)商检证日期不晚于提单日期,但也不能过多早于提单日期,尤其是鲜货,容易变质的商品。
(7)受益人证明等于或晚于提单日期。
(8)装船通知等于或晚于提单日期后三天内。
(9)船公司证明等于或早于提单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