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买卖双方约定采用信用证方式,买方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按时开立信用证,这是卖方履约的前提。但在实际业务中,有时买方在市场发生变化或资金发生短缺的情况下,往往会拖延开证。因而,跟单员有必要催促对方迅速办理开证手续。特别是大宗商品交易或应买方要求而特制的商品交易,更应结合备货情况及时进行催证。如遇以下情况,应注意向买方发出函电提醒或催促对方开立信用证。
(1)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买方未及时开证这一事实已构成违约。如卖方不希望中断交易,可在保留索赔权的前提下,催促对方开证。
(2)签约日期和履约日期相隔较远,应在合同规定开证日之前,去信表示对该笔交易的重视,并提醒对方及时开证。
(3)卖方货已备妥,并打算提前装运,可去信征求对方是否同意提前开证。
(4)买方资信欠佳,提前去信提示,将有利于督促对方履行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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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写这类书信时,注意用词要得体,千万不要使用责怪和厌烦的口吻。应该有礼貌地说明所订货物已经备妥,但有关的信用证却没有收到。如果第一封信函没有回音,可以发第二封信函。这次,仍应克制情绪,但可以适当表示失望的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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