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信用证项下,出口单据经银行审核无误后,银行会按照信用证规定的付汇条件,将外汇结付给出口企业。我国出口业务中,常用议付信用证,也有少量使用付款信用证和承兑信用证。主要结汇方式有以下三种:
一、议付信用证
议付含义及操作
议付又称出口押汇,议付押汇时银行收取单据作为质押,按汇票或发票面值,扣除从议付日起至预计收到开证行或偿付行票款之日的利息,将货款先行垫付给出口商(信用证受益人)。议付是可以追索的,若开证行拒付,议付行可向出口商追还已垫付的货款。
相关规定
议付信用证中规定,开证行对议付行承担到期承兑和付款的责任,《UCP 600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银行仅审核单据而不支付价款不构成议付。
我国银行的其他方式
我国银行对于议付信用证的出口结汇方式,除出口押汇外,还有收妥结汇和定期结汇。收妥结汇是收到单据后寄交开证行,待开证行划款后再向出口商结汇;定期结汇是收到单据后在一定期限内向出口商结汇,此期限为估计索汇时间。这两种方式对银行来说都是先收后付,但按《UCP 600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银行不能取得议付行资格,只能算代收行。
二、付款信用证
付款信用证通常不用汇票,即期付款信用证中,国外开证行指定出口地的分行或代理行为付款行,受益人直接向付款行交单。付款行付款时不扣除汇程利息,付款是不可追索的,这在信用证方式中对出口商最为有利。
三、承兑信用证
承兑信用证的受益人开出远期汇票,通过国内代收行向开证行或开证行指定的银行提示,经其承兑后交单。已承兑的汇票可到期收款,也可贴现。若国内代收行愿意做出口押汇(议付),出口商可立即收到货款,但此时银行仅以汇票合法持票人身份向开证行要求付款,不具有议付行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