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磋商有询盘、发盘、还盘和接受4个环节,其中发盘和接受是达成交易,合同成立必不可少的两个基本环节和必经的法律步骤。
(一)询盘(inquiry)
询盘是指买方(或卖方)为了购买(或出售)商品而向潜在的供货人(或买主)询问该商品的成交条件或交易的可能性的业务行为。询盘的内容可以涉及某种商品的品质规格、数量、包装、价格和装运等成交条件,也可以索取样品。其中多数是询问成交价格,因此,在实际业务中,也有人把询盘称作询价。
在国际业务中,发出询盘的目的除了探询价格或有关交易条件外,有时还表达了与对方进行交易的愿望,希望对方接到询盘后及时发盘,以便考虑接受与否,这种询盘实际上属于邀请发盘。
询盘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也不是每笔交易必经的程序。
(二)发盘(offer)
发盘是指买方(或卖方)为了购买(或出售)商品向潜在的供货人(或买主)提出有关交易条件,并愿意按照这些条件达成交易和订立合同的一种口头或书面的肯定表示。
发盘又称发价或报价,在法律上称为要约。发盘既可由卖方提出,也可由买方提出,由卖方向买方发盘称为售货发盘(selling offer), 由买方向卖方发盘称为购货发盘(buying offer, 又称为递盘)。
在发盘有效期内,发盘人受到发盘的约束,不得单方面撤销或修改发盘内容。发盘经受盘人有效接受后,合同即告成立,在买卖双方当事人之间就产生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
在通常的情况下,发盘都具体地规定一个有效期, 作为对方表示接受的时间限制,超过发盘规定时限,发盘人即不受约束。
(三)还盘(counter-offer)
还盘是指受盘人不完全同意发盘内容,而提出修改意见或变更交易条件的一种口头或书面表示。还盘又称还价,在法律上称为反要约。受盘人的答复,如果在实质上变更了发盘条件,就构成对发盘的拒绝,其在法律上是否定了原发盘,原发盘即告失效,原发盘人就不再受其约束。还盘既可能是受盘人对发盘的拒绝,又可能是受盘人以发盘人的地位提出的新的发盘,若经原发敌人接受,合同即告成立。
还盘并非交易磋商的必备环节,一项发盘可不经还盘而由受盘人直接接受。
(四)接受(acceptance)
接受在法律上称为承诺,是指受盘人在发盘规定时展内,无条件同意发盘内容并愿意按这些条件与对方达成交易,订立合同的行为。
发盘一经接受,交易即告达成,合同即告成立。
以下是出口交易磋商来往函电实例。
上海长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公司")与德国一进口商(以下简称“德国公司")就采购STV牌等离子平板型电视进行交易磋商,双方交换函电如下:
(1)4月1日德国公司向上海公司发来询盘电传。
对STV牌型号SH-50C1等离子平板型电视感兴趣邀请发盘
INTERESTED IN PLASMA DISPLAY PANEL TV SET STV BRAND MODEL SH-50C1 PLEASE OFFER
(2)4月3日上海公司向德国公司发去发盘电传。
你1日电传发盘限8日复到我方STV牌型号SH -50C1等离子平板型电视500纸箱装每箱1台每台600美元CIF汉堡6月装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
YOURS FIRST OFFER SUBJECT REPLY REACHING US EIGHTH PLASMA DISPLAY PANEL TV SET STV BRAND MODEL SH-50C1 500 SETS PACKED IN CARTONS OF ONESET EACH USD600 PER SET CIF HAMBURG JUNE SHIPMENT IRREVOCABLE SIGHT CREDIT
(3)4月5日德国公司向上海公司发来还盘电传。
你3日电传价格太高还盘580美元限8日复
YOURS THIRD PRICE TOO HICH COUNTEROFFER USD580 REPLY EIGHTH
(4)4月7日上海公司向德国公司发去对还盘再还盘电传。
你5日电传最低价590美元限12日复
YOURS FIFTH LOWEST USD590 SUBJECT REPLY TWELFTH HERE
(5)4月10日德国公司向上海公司发来接受电传。
YOURS SEVENTH WE ACCEPT
询盘、发盘、还盘和接受,构成交易磋商的4个环节。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签订中,并非每一笔交易都得经过这4个环节。但发盘和接受是交易磋商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两个基本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