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出口信用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商业风险及政治风险。
商业风险是指买方无力偿还债务或破产、买方拒收货物并拒付贷款、买方拖欠货款;政治风险是指买方国家禁止或限制汇兑、买方国家进口管制、买方国家撤销进口许可证、买方所在国或货款须经过的第三国颁布延期付款令、战争、暴乱或革命等被保险人和买方均无法控制的非常事件。
按照出口合同中规定的信用期限不同,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分为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和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两大类。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适用于期限在180天以内,最长不超过360天,采取商业信用支付方式,如D/P、D/A、O/A等方式的出口;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可以帮助出口商确保收汇、出口融资和进行买家调查。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适用于信用期在一年以上,一般不超过10年的出口。
(一)短期出口信用综合险
适用于包括机电产品在内的各类商品的出口,并需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付款方式采用凭单付现(CAD)、即期汇票(D/D)、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及挂账(赊销)(O/A)等放账方式;
(2)信用期限不超过180天;
(3)出口产品全部或大部分在中国制造。
短期出口信用综合险还可扩展到承保下述内容。
(1)付款方式采用即期或远期信用证;
(2)信用期超过180天但不超过360天;
(3)进口商品的再出口。
扩展承保范围须在保单上批注或加贴批单。
(二)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
主要适用于资本性货物的出口。投保中长期信用险的出口项目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1)出口项目符合国家法律及政策规定;
(2) 出口商品属于机电产品或成套设备等资本性货物;
(3)出口商品在国内制造的部分不少于70% (船舶不少于50%);
(4)合同金额在卖方信贷项下不低于50万美元,在买方信贷项下不低于100万美元;
(5)信用期不少于1年,一般不超过10年;
(6) 合同定金或交货前付款的金额不少于合同金额的15%,船舶不低于20%;
(7)出口企业具有相应的签约资格和履约能力;
(8)进口方资信可靠,有相应的财务实力;
(9)项目所在国政治经济形势稳定;
(10)进口方提供可接受的延期付款保证或担保;
(11)出口信贷融资落实。
出口信用保险可以采取两种方式进行承保,即特定方式和总括方式(或叫综合方式)。短期险大多采取总括方式进行承保,这种方式要求出口企业投保其保单适用范围内的全部出口,不得仅选择其中一部分客户或一部分业务投保。中长期保险则大多采用特定方式承保,一个合同一个保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