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24日,《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发布,明确: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购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个人作为纳税义务人,实际交易价格(包括货物零售价格、运费和保险费)作为完税价格;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适用于在《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范围内,并符合规定条件的商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实施单次交易限值和个人年度交易限值管理,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上述规定彻底解决了影响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和发展的税收困扰。
2018年9月28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发布,明确: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内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符合通知所列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2018年11月28日,《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发布,明确了享受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商品的条件;界定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主要参与主体;确定了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按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不执行有关商品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按照“政府部门、跨境电商企业、跨境电商平台、境内服务商、消费者各负其责”的原则,明晰包括政府部门在内各方的责任,标志国家综合监管政策已经基本确定。
稳步设立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
2015年3月7日,国务院批复同意设立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这是中国第一个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截至2022年12月,国务院共7次批复同意,共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165个,涉及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