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规定: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消费者(订购人)通过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零售进出口商品交易,并根据海关要求传输相关交易电子数据的,按照公告接受海关监管。

交易性质应是零售

零售是指直接将商品或服务销售给个人消费者或最终消费者的商业活动。是商品或服务从流通领域进入消费领域的最后环节。

跨境电商零售商品应被最终消费者购买后使用消费,满足市场最终消费需求,不再次销售。如果跨境电商零售商品进出口后,被再次销售给其他主体,不是被最终使用消费,将不属于零售业务,不符合跨境电商零售监管要求,不属于跨境电商零售监管范围。

交易性质

交易主体应是跨境电商零售企业与消费者

跨境电商零售应是最终消费者与跨境电商零售企业跨境交易商品的行为,进口应是境外跨境电商零售企业将商品销售给境内消费者,出口应是境内跨境电商零售企业将商品销售给境外消费者。消费者(订购人) 是指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的境内购买人,是最终使用消费商品的主体。

商品在跨境电商平台上被公开销售,可能被个人购买消费或被企业购买消费,在实际操作中都由具体人员订购并完成交易,订购人都体现为具体人员。对于个人购买的商品,最终消费主体是订购人;对于企业购买的商品,在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被使用消费。作为生产经营成本转移到新商品上,不同于个人消费者终端使用消费的商品,不符合跨境电商零售交易性质,不属于跨境电商零售监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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