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根据国家进出口监管要求,针对监管对象进出口特点,建立适应其发展的监管模式。

跨境电商零售商品属于跨境等价交换的交易物

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国(地区)销售方将商品跨境直接卖给进口国(地区)消费者,不需要原进口国(地区)销售方将商品进口内销给境内消费者,将跨境传统贸易进口国(地区)消费者与境内销售方的境内交易延伸到与出口国(地区)销售方的跨境交易,同时完成原来出口国(地区)销售方和进口国(地区)销售方的销售操作。

跨境电商零售商品依然从出口国(地区)跨境输出到进口国(地区),从境内销售方交货、消费者收货,调整为境外销售方交货、境内消费者收货;价款依然从进口国(地区)输入出口国(地区),从进口国(地区)购买方批量跨境付款,调整为进口国(地区)消费者境内实现跨境付款跨境电商零售是跨境交货与跨境付款两个相向流程的统一,是商品与价款的跨境交换,本质是跨境交易,与跨境传统贸易相向流程的统一,其商品属于跨境等价交换的交易物。

跨境电商零售商品具有个人自用属性

个人自用属性

跨境电商零售商品由消费者购买以满足个人日常自用需求,具各个人自用属性,主要表现如下:

(1)购买数量少。

首先,单次购买商品数量少。在跨境电商零售交易中,消费者根据个人日常消耗量购买商品,易耗品需求量较大,如婴儿奶粉,非易耗品需求量很小,如智能手机,相比较跨境传统贸易进出口整批货物数量,每次购买进出口的商品数量很少。

其次,购买次数少。消费者个人自用商品消耗需要一定时间, 其中易耗品消耗速度快,如干果,非易耗品消耗速度慢,如成人剃须刀。消费者消耗完商品后才进行再次购买,按商品消耗间隔购买商品,短时间内频繁重复购买商品的次数相对少。

(2)作用影响小。

跨境电商零售消费者每次购买商品数量少,涉及的只是个人消费者,商品被消费使用后影响范围局限于很小地域和少数消费者,对社会安全和群众生活的影响范围小、程度浅。

(3)通关纷争多。

跨境电商零售属于商品进出口交易,要接受国家法定监管,收发货人应承担相应法律义务和责任,办理相关进出口手续。

跨境电商零售商品收货人是个人消费者,可能没意识到进出口监管的重要意义,不了解进出口监管规定,不熟悉进出口通关要求和流程,混淆跨境电商零售商品与境内邮递物品;不理解归类审价、征收税费、贸易管制等进出口监管的必要性,不配合海关监管执法;对海关监管执法产生误解,就海关执法结果提出无端指责,导致跨境电商零售商品进出口通关产生许多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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