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根据国家进出口监管要求,针对监管对象进出口特点,建立适应其发展的监管模式。
跨境电商零售商品属于跨境等价交换的交易物
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国(地区)销售方将商品跨境直接卖给进口国(地区)消费者,不需要原进口国(地区)销售方将商品进口内销给境内消费者,将跨境传统贸易进口国(地区)消费者与境内销售方的境内交易延伸到与出口国(地区)销售方的跨境交易,同时完成原来出口国(地区)销售方和进口国(地区)销售方的销售操作。
跨境电商零售商品依然从出口国(地区)跨境输出到进口国(地区),从境内销售方交货、消费者收货,调整为境外销售方交货、境内消费者收货;价款依然从进口国(地区)输入出口国(地区),从进口国(地区)购买方批量跨境付款,调整为进口国(地区)消费者境内实现跨境付款。跨境电商零售是跨境交货与跨境付款两个相向流程的统一,是商品与价款的跨境交换,本质是跨境交易,与跨境传统贸易相向流程的统一,其商品属于跨境等价交换的交易物。
跨境电商零售商品具有个人自用属性
跨境电商零售商品由消费者购买以满足个人日常自用需求,具各个人自用属性,主要表现如下:
(1)购买数量少。
首先,单次购买商品数量少。在跨境电商零售交易中,消费者根据个人日常消耗量购买商品,易耗品需求量较大,如婴儿奶粉,非易耗品需求量很小,如智能手机,相比较跨境传统贸易进出口整批货物数量,每次购买进出口的商品数量很少。
其次,购买次数少。消费者个人自用商品消耗需要一定时间, 其中易耗品消耗速度快,如干果,非易耗品消耗速度慢,如成人剃须刀。消费者消耗完商品后才进行再次购买,按商品消耗间隔购买商品,短时间内频繁重复购买商品的次数相对少。
(2)作用影响小。
跨境电商零售消费者每次购买商品数量少,涉及的只是个人消费者,商品被消费使用后影响范围局限于很小地域和少数消费者,对社会安全和群众生活的影响范围小、程度浅。
(3)通关纷争多。
跨境电商零售属于商品进出口交易,要接受国家法定监管,收发货人应承担相应法律义务和责任,办理相关进出口手续。
跨境电商零售商品收货人是个人消费者,可能没意识到进出口监管的重要意义,不了解进出口监管规定,不熟悉进出口通关要求和流程,混淆跨境电商零售商品与境内邮递物品;不理解归类审价、征收税费、贸易管制等进出口监管的必要性,不配合海关监管执法;对海关监管执法产生误解,就海关执法结果提出无端指责,导致跨境电商零售商品进出口通关产生许多纷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