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设立关税税则委员会,由国务院、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司法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派员组成,在财政部设办公室。关税税则委员会负责《进出口税则》的税目、税则号列和税率的调整和解释,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决定实行暂定税率的货物、税率和期限;决定关税配额税率;决定征收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保障措施关税、报复性关税以及决定实施其他关税措施;决定特殊情况下税率的适用、以及履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海关征收关税和代征税
准许进出口的货物,由海关依法征收关税。
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履行关税征管职责、是关税的法定征收部门。任何货物应获得进出口准许,才具备缴纳关税的条件,即缴纳关税不是货物进出口的先决条件,而是必须接受的监管措施。
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包括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环节消费税,按职能应由国家税务总局征收,为了简化进口征收操作。由海关在进口环节代为征收,适用关税征收管理的规定。
关税税率
关税税率的种类包括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出口税率、关税配额税率或者暂定税率,以及实施反倾销措施、反补贴措施、保障措施或者征收报复性关税等适用的税率。
对进口货物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实行暂定税率。 适用最惠国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应当适用暂定税率;适用协定税率、特惠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应当从低适用税率;适用普通税率的进口货物,不适用暂定税率。
出口关税设置出口税率。对出口货物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实行暂定税率。 适用出口税率的出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应当适用暂定税率。
进出口货物,应当适用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进口货物到达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当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
关税计征方式
进出口货物关税, 以从价计征、从量计征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征收。
从价计征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完税价格x关税税率。
从量计征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货物数量x单位税额。
减征或者免征关税
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有特定用途的进出口货物,可以减征或者免征关税。
暂时进口或者暂时出口的货物,以及特准进口的保税货物,在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担保后,准予暂时免纳关税。
纳税义务人进出口减免税货物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进出口该货物之前,按照规定持有关文件向海关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经海关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减征或者免征关税。
免征额
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免征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