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况

2021年3月,当事人福州某贸易有限公司委托深圳市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9610跨境电商一般出口模式向海关申报出口。海关经查验发现,有一次性医用口单20000只、测温器200个,未向海关申报。

监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规定如下:

第四条 进出口商品检验应当根据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原则,由国家商检部门制定、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公布实施。

第五条 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 由商检机构实施检验。

前款规定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前款规定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有序开展医疗物资出口的公告》(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 2020年第5号)规定如下:

自4月1日起,出口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的企业向海关报关时,须提供书面或电子声明,承诺出口产品已取得我国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符合进口国(地区)的质量标准要求。海关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验放。

通关案例:未报经商品检验出口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规定如下: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或者使用的,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的。由商检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认定处罚

海关经调查认为,当事人将必须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违反了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规定。

海关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0.11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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