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况

2022年年初,当事人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跨境电商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饰品等货物一批。海关查验发现,有冻鸡肉100千克、冻生蚝肉60千克,未向海关申报,价值为人民币0.47万元。

监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如下:

第一百二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三)未遵守本法的规定出口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规定如下:

第五十二条 食品出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出口食品时应当依法向海关如实申报。

第七十二条 下列违法行为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未遵守本法的规定出口食品”的,由海关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三)出口未获得备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的;……

通关案例:未报经食品检验出口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如下: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认定处罚

海关经调查认为,当事人出口未获得备案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未向海关申报,已违反国家对出口食品的卫生监督检验规定。

海关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涉案货物;科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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