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主体传输电子信息。为了发挥跨境电商零售相关企业信用验证作用,监管规定明确电子信息传输主体:对于进口商品,跨境电商平台企业或跨境电商零售企业境内代理人传输交易电子信息,支付企业传输支付电子信息,物流企业传输物流电子信息,直购进口模式下,邮政企业、进出境快件运营人可以向海关传输交易、支付等电子信息;对于出口商品,跨境电商零售企业或其代理人传输交易、收款电子信息,物流企业传输物流电子信息;传输企业应对数据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

随着跨境电商零售业态迅猛发展,产生电子信息无法由法定企业传输的特殊情况,主要如下:法定传输企业无法直接传输电子信息,例如境外跨境电商平台没有境内分支机构,无法与海关信息化系统对接传输电子信息;境内企业不愿意传输电子信息,例如境内第三方跨境电商平台专注商业经营,不愿意为个别跨境电商零售企业投入资金和人力与海关信息化系统对接传输电子信息;传输企业收取过高传输费用、传输企业为了向海关传输电子信息。要投入资金

和人力,改造自身业务信息化系统与海关信息化系统对接。要跨境电商零售企业承担传输成本。甚至作为一项增值收益服务。向跨境电商零售企业收取远超传输成本的费用,导致跨境电商零售企业无法承担过高传输费用,无法获得法定企业传输的电子信息。

跨境电商零售通关有什么风险

为了享受跨境电商零售通关便利,个别企业通过非法主体传输电子信息:单独成立企业建立新的跨境电离平台,导入实际交易平台的交易订单,以新平台所属企业作为传输主体向海关传输电子信息;委托同类型其他企业传输电子信息,将交易信息传输给未参与实际交易的其他企业,由其生成符合监管要求的电子信息,通过其已有传输渠道向海关传输电子信息,例如委托其他支付企业生成传输支付信息、委托其他物流企业生成传输物流信息。

跨境电商零售相关企业应认识到传输电子信息不是为了简单数据比对,更重要的是由法定主体以自身信用为商品通关提供信用保证,应督促法定主体主动承担法定责任,监督保证相关传输主体和电子信息合法;应清醒认识到电子信息未经法定主体传输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可能受到依法处罚,涉嫌走私或违规的,由海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应认识到跨境电商零售商品需要根据海关要求传输相关交易电子信息,才能享受便利通关,不是所有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实现零售交易的商品都能享受便利通关;应主动调整商业模式,选择能友好合作的企业,确保法定主体向海关传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商零售商品便利通关奠定信用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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