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况

2022年1月,当事人深圳市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9610跨境电商一般出口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一批。 海关经查验,发现该批出口货物中分别有使用“VIVO及图形"商标权、“HUAWEI及图形”商标权、“Apple logo及图形”商标权、"SAMSUNG及图形”商标权的含“VIVO" 标识手机、“HUAWEI"标识手机、“APPLE"标识手机、“SAMSUNG"标识手机,合计2213台,价值人民币343928.00元。

相应权利人认为上述货物属于侵犯其在海关备案的“VIV0 及图形”商标权(备案号:T2017-55690)、“HUAWEI及图形”商标权(备案号:T2017-55429 )、"Apple logo及图形”商标权(备案号:T2020-92860)、“SAMSUNG及图形"商标权(备案号:T2021-110978 ),并向海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

监管规定

《海关法》规定如下:

第四十四条 海关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与进出境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实施保护。需要向海关申报知识产权状况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有关知识产权状况,并提交合法使用有关知识产权的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如下: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处罚依据

《海关法》规定如下:

第九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进出口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货物的,由海关依法没收侵权货物,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关案例:侵犯知识产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规定如下:

第二十五条 进出口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货物的,没收侵权货物,并处货物价值3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需要向海关申报知识产权状况,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未按照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有关知识产权状况,或者未提交合法使用有关知识产权的证明文件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认定处罚

海关经调查认为,当事人未经权利人许可,在上述出口货物上擅自使用他人商标权,已构成侵犯他人商标权的行为。

海关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上述侵权货物,并处罚款人民币51590.00元。

(本文内容根据网络资料整理,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不代表连连国际赞同其观点和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