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况
2021年8月,宁波某电子商务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广东某运输有限公司以1210保税电商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护发喷雾等货物一批。海关经查验,发现报关单申报货物实际未进口,另有医用口罩、耳塞、面霜、卸妆油等货物进口未向海关申报。
监管规定
《海关法》规定如下:
第二十四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没有进出口许可证件的,不予放行,具体处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除海关特准的外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二十四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
处罚依据
《海关法》规定如下: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进出口货物、物品或者过境、转运、通运货物向海关申报不实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规定如下:
第十二条 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章但不构成走私行为的,是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 进出口货物的品名、 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子以警告, 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四)进出境运输工具到达或者驶离设立海关的地点,未按照规定向海关申报、交验有关单证或者交验的单证不真实的。
认定处罚
海关经调查认为,当事人已构成申报不实的行为。
海关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对宁波某电子商务发展有限公司予以警告,对广东某运输有限公司科处罚款1万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