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国外购买和出售给国外的集装箱进出口时,不论装货与否,均应由集装箱的收货人、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单独填写报关单,向进出境地海关报关办理纳税手续。
(2)购买进口的和国内生产的集装箱,在投入国际运输时,集装箱所有人应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3)暂时进口的外国集装箱(包括租赁的),不论装货与否,进口和复运出口时,均应由进口经营单位或者其代理人单独填写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报,并出具担保函保证于3个月内复运出口。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复运出口的,可提出申请,经海关核准予以适当延长。在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复运出口的,应向海关补办进口纳税手续。
(4)由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集装箱,由海关在集装箱适当部位刷贴“中国海关”标志。再次进出口时,可凭此免办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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