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以下简称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海关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以下简称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并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海关是依据本法的规定对集装箱及集装箱货物执行监管的。

(1)装运进出口货物的集装箱,应有加封装置,并符合海关监管要求。

对进出口集装箱和所装货物的监管

(2)运载进出口集装箱的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向海关申报,并在交验的进出口载货清单(舱单)或者装载清单、交接单、运单上,列明所载集装箱件数、箱号、尺码,货物的品名、数(重)量、收货人、提单或者装货单号等有关内容,并交付每个集装箱的装货清单。

(3)未办理海关手续的进口集装箱货物和已办理海关手续的出口集装箱货物,应存放在经海关监管的仓库场所。保管集装箱货物的单位,应负责保护集装箱封志的完整,未经海关同意,不得擅自开启封志、装入或者取出货物,不得将集装箱货物移离海关监管的仓库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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