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银行信用并非绝对无风险
本文通过金融危机时期真实外贸案例,说明信用证作为银行信用并非绝对安全。受市场行情、买方履约意愿、银行风控收紧影响,会出现无法交单、恶意找不符点拒付、银行消极兑付等问题。信用证风险虽低于商业信用结算方式,但出口方仍需严谨操作,不可放松风险管控。
在外贸结算中,信用证属于银行信用,普遍认为比商业信用更加可靠,能够大幅降低出口收款风险。但信用证并不等于绝对安全,不存在零风险的结算方式。实务中,即便采用信用证结算,每年仍有大量出口商无法顺利收回货款。

以2008年金融危机时期的真实案例可以充分说明这一点。2007年初,国内北方一家大型装备企业与境外大型公司签订大额出口合同。境外客户支付30%预付款,剩余70%货款采用信用证结算,信用证最晚交单期为2008年9月。大型设备生产周期较长,该条款属于常规约定。
2008年6月,国内装备企业完成设备制作,邀请国外买家前来验收。买家拖延许久才安排人员到场验收。买家验收人员当时表示,其公司内部出现工程调整,需要延后交货。国内装备企业主观认为有信用证兜底,属于银行付款,不会产生风险,只要按时发货即可。
本次交易双方均存在客观难处。国内卖家已收取30%预付款,货物未发出,货品所有权仍归企业所有,虽然产生部分损失,但相比货物出运后买家拒付的风险,整体损失更小。买家已支付三成预付款,受经济下行压力影响,设备投产无收益,只能选择暂缓收货,减少自身亏损。
2007至2008年经济低谷阶段,国际大宗商品价格剧烈波动,也引发大量信用证合同违约情况。以钢材产品为例,市场价格曾单月暴跌200美元,跌幅超30%,大量钢材出口合同无法正常执行。
此时卖家也不会贸然发货。即便按照信用证规则正常出货,买家也会刻意在单据上寻找问题,依托不符点让银行拒付货款。金融危机期间,银行自身经营压力较大,不会单纯为了维护自身声誉,在未取得买家付款确认的前提下,先行向卖家兑付货款。这种市场环境下,买卖双方暂停发货、终止履约,是相对稳妥的选择。
很多银行审单标准变得极度苛刻,频繁向通知行下发拒付证书。后续再由进口商主动放弃不符点、确认赎单,开证行再完成付款操作。这种模式可以帮助银行规避大部分责任风险。
综合来看,信用证结算的风险,确实低于后T/T、托收等商业信用结算方式,安全性相对更高。但外贸实操中不能过度依赖信用证、心存侥幸,依旧需要严谨把控每一个环节,规避各类潜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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