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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的使用程序

信用证L/C使用程序
2026/05/14
跨境知识专区

信用证的基本当事人有开证申请人、开证银行和受益人。此外,还有其他关系人,有通知行、保兑行、付款行、偿付行、议付行等。

信用证的使用程序

开证申请人(Applicant)是指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一般为进口人,在信用证中往往又称开证人(Opener)。 如由银行自己主动开立信用证,此种信用证所涉及的当事人,则没有开证申请人。

开证银行(Opening Bank ,Issuing Bank)是指接受开证申请人的委托,开立信用证的银行,一般是进口地的银行。信用证一经开出, 开证行负有承担付款的责任。

受益人(Beneficiary)是指信用证上指定的有权使用该证的人,一般为出口人。受益人通常也是信用证的收件人(Addressee)。

通知银行(Advising Bank, Notifying Bank)是指接受开证行的委托,将信用证通知(或转交)受益人的银行。通知银行只证明信用证的真实性,并不承担其他义务。通知银行一般是出口人所在地银行。

议付银行(Negotiating Bank)是指愿意买入受益人交来跟单汇票的银行。议付银行可以是指定的银行,也可以是非指定的银行,由信用证的条款来规定。议付银行又称押汇银行、购票银行或贴现银行。

付款银行(Paying Bank, Drawee Bank)是指信用证上指定的付款银行。它一般是开证行,也可以是指定的另一家银行,根据信用证的条款的规定来决定。

偿付银行(Reimbursing Bank)是指受开证行的指示或投权,对代付银行或议付银行的索偿予以照付的银行。信用证的偿付银行又称信用证的清算银行 (Clearing Bank)。

保兑银行(Conforming Bank)是指开证银行请求在信用证上加具保兑的银行,它具有与开证银行相同的责任和地位。

承兑银行 (Accepting Bank)是指对承兑信用证项下的单据,经审单确认与信用证规定相符时,在汇票正面签字承诺到期付款的银行。承兑银行可以是开证银行本身,也可以是通知行或其他指定的银行。

(1)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凭信用证付款。

(2)买方向当地银行申请开证,并按合同内容填写开证申请书和交纳开证押金或提供其他保证。

(3)开证行按申请内容开证,并通知通知行。

(4)通知行格信用证交与受益人(卖方)。(信用证通知样式见相关链接)

(5)卖方收到信用证后,如审核无误,即按信用证要求发货,开出汇票并附各种单据向有关银行议付货款。

(6)议付行将汇票和单据给开证行或信用证指定的付款行索偿。

(7)付款行将货款偿付给议付行。

(8) 开证行收到单据后,即通知买方付款赎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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