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合同数量条款拟定核心注意事项
外贸业务签订购销合同时,数量条款是极易产生争议的关键环节。业务员拟定条款不能随意标注数量,要先匹配商品品类选对计量单位与计量方式,还要厘清不同国家同个单位的数值差异、明确重量按毛重还是净重核算,同时合理设置溢短装机动幅度,规避交货数量不符带来的贸易纠纷。
一,考虑商品的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由于商品的品种、性质不同以及各国度量衡制度不同,它们所采取的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也往往不同。
比如,粮食、橡胶、矿石、煤炭、生丝、棉纱、茶叶等交易中通常使用重量单位;机器设备、服装、汽车、家电、钟表、毛巾、日用品等通常采用个数单位;棉布、木材等通常采用长度单位。但有些商品在交易中则可以用多种计量单位表示,如石油产品既可使用重量单位,也可使用容积单位;木材既可使用长度单位,也可使用体积单位等。

二,留意同一计量单位在不同国家所代表的数量。由于各国的度量衡制度不同,同一计量单位所代表的数量也各不相同。
比如,“吨”就有长吨(2240磅)、短吨(2000磅)、吨(1吨=1000千克,约2205磅)之分;“尺”也有公尺(1米)、英尺(0.305米)、市尺(0.333米)之分等。
因此,在签订合同时,除规定适当的计量单位以外,还必须明确规定使用哪一种度量衡制度,以免发生误会和纠纷。
三,以重量作单位时须弄清以净重还是毛重计算。在以重量作单位时,由于各国习惯不同,所以还必须弄清重量是以净重计算,还是以毛重计算;是以卖方装船时的重量计算,还是以买方收货时的重量计算。
有些商品在装运途中难免失重,若按装船时的重量计算,则买方风险大;若按收货时的重量计算,则卖方又可能要承担很大的风险和损失(因为按有关法律,卖方交货的数量与合同不符,买方有权拒收并索赔),因而往往采用折中的办法,如规定卸货时缺重数量不得超过若千百分比,超过部分由卖方负责。
注意事项:如果以净重计算时,其皮重是按约定皮重、实际皮重,还是按抽样估计皮重,最好也能在合同中有明确的规定,以免引起纠纷。
四,要规定一个机动幅度。有些农副产品和工矿产品在交易时,卖方实际交货的数量往往难以完全符合合同的规定数量,为避免引起纠纷,双方当事人往往在交易磋商时对交货数量规定一个机动幅度,这就是合同中的“溢短装条款”,即允许卖方多交或少交一定数量的货物。机动幅度有两种规定法。
目前国际贸易中常用的度量衡制有英制、美制和公制。我国采用公制,但为了适应某些国外市场的习惯,有时也采用对方惯用的计量单位。所以必须掌握好几种常用度量衡制度中的一些较常用的计量单位及其换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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