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保险条款详解
外贸跨境进出口业务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保险条款至关重要,具体约定会随贸易价格术语变化而调整。日常实操要理清保险条款核心构成,涵盖险别选择、保险金额核定,还有不同投保条款的套用范本,同时还要牢记业务洽谈中的各类注意要点,规避实操风险。
①保险条款的内容。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保险条款是一项重要条款。该条款的规定方法视合同所采用的价格术语而有所区别。
②保险险别。保险险别主要包括基本险别与附加险险别。

③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保险公司可能赔偿的最高金额。为买方着想,习惯上保险金额按发票金额加一成预期利润和业务费用,即按发票金额的110%投保。不过,如果买方有要求,也可按发票金额加两成乃至三成的预期利润,但事先必须在保险条款中予以明确规定。
比如,我方出口货物时保险条款可以做如下规定。
由卖方按发票金额的110%投保平安险(或水渍险,或一切险)和战争险、罢工险。按20××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负责。
由卖方根据20××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按发票金额的110%投保一切险和战争险。若来证规定货物雷转运内陆城市或其他港口者,卖方代为办理至内陆城市或其他港口的保险,但此项额外保险费由买方负担,并在信用证中做相应的规定。
如果买方执意要求卖方按伦敦保险学会制定的《学会货物条款》(简称1.C.C)投保的话,也可接受,其规定如下。
“由卖方按发票金额的110%投保一切险和战争险,按伦敦保险学会的《学会货物条款》负责。”
④注意事项。在洽商保险条款时应注意以下3个问题。
1.应尊重对方的意见和要求。有些国家规定,其进口货物必须由其本国保险,这些国家有40多个,包括缅甸、印度尼西亚、伊拉克、巴基斯坦、加纳、也门、苏丹、叙利亚、伊朗、墨西哥、阿根廷、巴西、秘鲁、索马里、利比亚、约旦、阿尔及利亚、扎伊尔、尼日利亚、埃塞俄比亚、肯尼亚、冈比亚、刚果、蒙古国、罗马尼亚、卢旺达、毛里坦尼亚等。对这些国家的出口,不宜按CIF价格条件成交。
2.如果国外客户要求我们按伦敦保险协会条款投保,我们可以接受客户要求订在合同里。因为英国伦敦保险协会条款在世界货运保险业务中有很大的影响,很多国家的进口货物保险都采用这种条款。
3.一经托收方式收汇的出口业务,成交价应争取用CIF价格条件成交,以减少风险损失。因为在我们交货后,如货物出现损坏或灭失,买方拒赎单,卖方保险公司可以负责陪偿,并向买方追索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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