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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出口退税政策的发展演变

2026/05/25
商标财税

我国出口退税政策是外贸和跨境电商行业发展中至关重要的税收支持政策,也是我国税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以改革开放为分界,这项政策大致分为改革开放前和改革开放后两大阶段,其中改革开放后又细分为初步形成、逐渐完善、梳理简化三个时期,一步步适配外贸体制改革和市场发展需求,影响着各类出口企业的经营与发展。

我国出口退税政策的发展演变

第一阶段:1949~1979年,改革开放之前的出口退税政策

1979年改革开放以前,国家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市场主体实际上是国家,而并非作为微观经济主体的企业,国家垄断对外贸易经营权,外贸企业的经济利益与国家的经济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出口什么、出口多少完全来自国家意志,退税并不能对企业的出口行为形成有效的刺激机制。

第二阶段: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出口退税制度的建立和发展经历了以下三个时期。

1.1980-1994年,出口退税制度初步形成。

1979年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政策的落实,我国对外贸易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开始改变进出口贸易由中央财政统负盈亏的财务制度,力求出口企业作为独立经济利益主体,改变“吃大锅饭”的现象,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新政策。

1985-1994年,我国分两步深化了外贸体制改革。外贸体制改革第一轮的重点是将外贸总公司和分公司脱钩,普遍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并对轻工、工艺、服装三个外贸行业实行自负盈亏试点。第二轮改革的重点是通过调整和改革汇率机制,统一外汇分成比例,创造平等的市场竞争环境,取消对外贸易的出口补贴,彻底打破多年形成的“大锅饭”体制。

2. 1994~2012年,出口退税制度逐渐完善。

1994年工商税制改革时,由于当时企业和外经贸部门反映退税制度太复杂,工作难以运作。因此,在退税手续上进行了简化,取消了专用税票管理,同时将退税率由过去的7%~11%提高到增值税的名义税率17%。

2003年年底,我国经济发展中存在结构不合理的矛盾和国家对企业出口退税欠账较多等实际情况,本着“新账不欠、老账要还、完善机制、共同负担、推定改革、促进发展”的原则、国家对出口退税机制进行了改革。

2006年到2008年年初,国家出台文件限制“两高一资”产品的出口,取消高污染、高耗能、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同时提高对部分高科技产品的退税率以鼓励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通过“有保有压”配合做好宏观调控和产业结构调整。

3.2012年至今,梳理退税政策、简化出口退税手续。

自1985年4月1日全面实行出口退税制度至2012年,经过27年的发展,出口退税制度成效明显,也已经形成了一定的体系结构,但是由于政策变动较为频繁,很多政策都在调整变动,有效的规定和无效的规定散落在各个文件之中,给税务机关执法人员执行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政策规定增加了难度,同时也給出口企业步人员学习和掌握文件规定造成了困扰。

为便于征纳双方系统、准确地了解和执行出口税收政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近年来陆续制定的一系列出口货物、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增值税和消警税政策进行了梳理归类、完善和清理,并对在实际操作中反映的个别问题做了明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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