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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进出口合同形式的规定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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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5
跨境百科

合同形式是双方当事人合意的外在体现,也是合同履行和纠纷解决的重要依据。在国际贸易中,《公约》采用非要式主义,允许当事人自主决定合同形式,虽引发部分争议但获缔约国广泛认可,我国也已撤回相关保留。结合我国法律规定及外贸实践,合同有多种表现形式,且书面合同是跨境交易中最常用的形式。

外贸进出口合同形式的规定与实践

一:实践中,合同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六种表现形式:

(1)口头形式。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只用语言为意思表示订立合同,而不用文字表达协议内容的合同形式。

(2)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3)公证形式。公证形式,是指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以国家公证机关对合同内容加以审查公证的方式,订立合同时所采取的一种合同形式。

(4)鉴证形式。鉴证形式,是指当事人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以国家合同管理机关对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的方式订立合同的一种合同形式。

(5)批准形式。批准形式,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类别的合同须采取经国家有关主管机关审查批准的一种合同形式。

(6)登记形式。登记形式,是指当事人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采取将合同提交国家登记主管机关登记的方式订立合同的一种合同形式。

二:在国际贸易实践中,交易双方在达成书面或者口头协议后,多数情况下还会签订一个格式的书面合同,以便于合同的履行和后续或有纠纷的解决。在我国进出口贸易实践中,常见的书面合同有销售合同、购买合同、销售确认书、购买确认书、协议书等。通常书面合同一式两份,由买卖双方各执一份,作为合同订立的证据和履行合同的依据。实践中长期合作的贸易伙伴或者关联交易方也有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发送合同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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