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合同构成与风险转移要点
在跨境电商和外贸进出口业务中,合同是双方权利义务的核心依据,而货物风险转移则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的切身利益。结合相关公约及国内法律规定,本文重点梳理合同的基本构成的三大部分,同时解析《公约》中关于货物风险转移的关键规则,以及我国原《合同法》对这些规则的采纳情况,为外贸从业者提供实操参考。

一:合同的基本内容
《公约》规定,在接受送达发盘人时合同即合法生效,当事人双方即存在合同关系。合同的种类繁多,2020年5月28日通过的《民法典》第三编列举了19种典型合同,主要有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租赁合同、保理合同、运输合同、委托合同、合伙合同等。《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执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第2条明确,“公约只适用于货物的买卖”。因此,《公约》所规范的法律关系是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无论是买卖合同还是其他类型的合同,都由约首、本文和约尾三部分组成。约首部分包括合同名称、合同编号、合同双方当事人名称和地址、电子邮箱、地址、电话号码、传真号码以及双方订立合同的意愿和执行的保证等多项内容。本文是合同的主体,主要内容为各项交易条件和条款,其中包括标的名称、标的品质规格、数量或重量、包装、价格条件、运输方式、保险、商品检验、交货时间和地点、结算方式、违约的处理和仲裁条款等。合同的本文体现的是缔约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约尾部分一般列明合同的份数、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签约地点、生效时间和双方当事人签字等项内容。
二:关于风险转移规则
我国原《合同法》的制定大量地吸收了《公约》关于风险转移的规则。首先,《公约》第67条规定,“(1)如果销售合同涉及货物的运输,但卖方没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交付货物,自货物按照销售合同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转交给买方时起,风险就移转到买方承担。如果卖方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把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在货物于该地点交付给承运人以前,风险不移转到买方承担。卖方受权保留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并不影响风险的移转。(2)但是,在货物以货物上加标记,或以装运单据,或向买方发出通知或其他方式清楚地注明有关合同以前,风险不移转到买方承担”。我国原《合同法》第145条①采纳了该风险转移规则,“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其次,在途货物买卖中,交货时间和地点常处于不确定状态,当事人在合同中予以约定也变得不太现实。根据在途货物买卖的特点,公约对在途货物买卖的风险转移问题作出特别的规定。《公约》第68条规定,“对于在运输途中销售的货物,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就移转到买方承担。但是,如果情况表明有此需要,从货物交付给签发载有运输合同单据的承运人时起,风险就由买方承担。尽管如此,如果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货物已经遗失或损坏, 而他又不将这一事实告知买方,则这种遗失或损坏应由卖方负责”。我国原《合同法》第144条②采纳了公约的上述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也就是说,从订立合同时起,在途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转移给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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