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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退免税适用主体及企业范围界定

出口货物退免税退税适用主体外贸出口退免税
2026/05/25
商标财税

出口货物退(免)税有着明确的适用企业和主体范围,行业内把出口企业划分为生产企业、外贸企业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三大类型。同时退税适用主体主要分两大类,一类是出口货物劳务可享受退免税的企业,另一类是跨境提供服务、无形资产可享受零税率的服务商,相关政策也对不同资质、经营类型的出口主体做了清晰界定。

出口货物退免税适用主体及企业范围界定

出口企业,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在实务中,通常把具有生产能力(包括加工修理修配能力)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称为生产企业;把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称为外贸企业;把为国内中小型生产企业出口提供物流、报关、信保、融资、收汇、退税等服务的外贸企业成为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将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主体分为两类:一类是出口货物、劳务并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的企业;另一类是跨境提供了服务和无形资产,而享受出口应税行为零税率政策的应税行为提供者。

其一,财税(2012)39号所称的“出口企业”有以下三类:一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取得进出口经营权的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二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没有取得进出口经营权的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三是发生视同出口货物行为的特殊企业。

其二,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国际运输服务及对外研发服务、设计服务、软件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等并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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