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货物范围解析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货物范围有明确界定,依据财税[2012]39号文件,核心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和委托出口两类。想要享受退(免)税,货物需满足多项条件,既包括已缴纳相关税费、完成报关离境等基础要求,也有非禁止限制出口、按规定申报等附加条件,同时明确了视同出口货物的具体情形。

一,出口退税的货物必须是在中国境内已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的货物。如果货物本身在境内不征税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或者已经纳税但不能提供证明的,均不能享受出口退税。
二,出口退税的货物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既包括实际离开中国国境的货物,也包括视同出口货物。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具体是指:
1.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
2.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
3.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国家规定不允许经营和限制出口的货物(见财税(2012339号文件附件1)、卷烟和超出免税品经营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经营范围的货物除外3。具体是指:①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专供其经国家批准设立的统一经营,统一组织进货,统一制定零售价格、统一管理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②国家批准的除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的免税品经营企业,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专供其所属的首都机场口岸海关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③国家批准的除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的兔税品经营企业所属的上海虹桥、浦东机场海关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用于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国际招标建设项目的中标机电产品。上述中标机电产品,包括外企中标再分包给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的机电产品。
5.生产企业向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销售的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
6.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国际运输企业用于国际运输工具上的货物。上述规定暂仅适用于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回轮的货物,国内航空供应公司生产销售给国内和国外航空公司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
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生产耗用且不向海关报关而输人特殊区域的水(包括蒸汽)、电力、燃气。
9.出口企业对进境复出口货物或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提供加工修理修配业务耗用的货物,虽然没有直接出口,但最终为境外消费,因此可以视同出口,实行免征和退还增值税政策。
三,出口退税的货物必须是国家非禁止类和非限制类出口货物,否则不办理退税。
四,出口退税的货物必须是按税收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退税的出口货物,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退回或逾期未申报的货物不办理退税,实行免税或征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