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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托收结算方式分类及当事人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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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5
外贸运营

托收是外贸常见结算方式,由出口商发货后开具汇票,委托本地银行通过境外合作银行向进口商收取货款。托收分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两类,跟单托收又包含付款交单与承兑交单两种形式。这种结算虽比汇款更易实现钱货对接,但对出口商风险偏高,也因此催生了信用证结算模式,业务主要涉及四位核心参与主体。

一:托收的定义。

托收,是指出口商(债权人)为向国外进口商(债务人)收取货款,开具汇票委托出口地银行通过其在进口地银行的联行或代理行向进口商收款的结算方式。其基本做法是出口方先行发货,然后备妥包括运输单据(通常是海运提单)在内的货运单据并开出汇票,把全套跟单汇票交出口地银行(托收行),委托其通过进口地的分行或代理行(代收行)向进口方收取货款。

二:托收按是否附带货运单据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两种。

前者指出口商仅开具汇票而不附带货运单据的托收, 后者指在卖方(出口商)所开具汇票以外, 附有货运单据的托收。跟单托收又可进一步分为承兑交单(D/A)和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即出口商(或代收银行)向进口商议承兑为条件交付单据;付款交单则是出口商(或代收银行)以进口商付款为条件交单。

托收方式就汇款方式而言,使钱货两讫,是一个进步,然而托收显然对出口商是不利的。由于托收方式是先发货后收款,就出口商而言,可能面临进口商由于各种原因而拒付赎单或承兑后拒绝付款的风险。在光票托收下,出口商可能遇到进口商拒付或延付的风险,即使是在跟单托收下,也会出现进口商承兑后拒付或延付的风险。这种不利使贸易结算方式进一步演进,产生了信用证。

三:托收涉及四个主要当事人,即委托人、付款人、托收行和代收行。

1.委托人是委托银行办理托收业务的一方。在国际贸易实务中, 出口人开具汇票,委托银行向国外进口人(债务人)收款

2.付款人是银行根据托收指示书的指示提示单据的对象。托收业务中的付款人,即商务合同中的买方或债务人。

3.托收行又称寄单行,指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托收的银行,通常为出口人所在地的银行。

4.代收行指接受托收行委托,向付款人收款的银行,通常是托收行在付款人所在地的联行或代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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