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解读
2026/05/26
外贸财税
由于外汇改革取消外汇核销单,改为总量核查监测进出口企业的外汇情况,因此不能再按原来的单笔对应方法控制外汇收付,故国家外汇管理局提出“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的原则,并采用总量核查办法加以控制。从字面理解就是以谁的名义报关出口,就必须以谁的名义收汇,至于是不是由客户支付不再要求。例如,甲出口商自营出口给客户乙,甲必须收汇;出口商丙委托代理公司丁出口,此时必须由代理公司丁收汇,不能由委托方丙收汇。

为什么国家外汇管理局再一次对该原则做重申呢?因为很多进出口企业不按照政策办理,导致资金流与货物流不匹配。常见的不匹配有如下几种情况。
1.代理进出口业务,委托方违反外汇政策自行收付汇
这主要是委托方对代理方不信任导致,委托方怕代理方收汇后截留资金,或害怕将付汇所用资金支付给代理方后代理方不按时支付造成合同违约。
2.境内交货,导致进出口企业没有报关物流信息
采用工厂交货(EXW)、货交承运人(FCA)等成交方式或指定地点交货的成交方式出口货物时,出口报关环节直接由客户委托其他企业报关,造成实际出口商没有报关,不能取得货物信息,但自身又收取了货款,造成只有收汇信息而没有货物信息。
3.假借进口贸易进行付汇,变相转移资金
某些企业利用虚假贸易方式把资金转移到境外,造成资金流与货物流不匹配。
总之,国家外汇管理局通过企业的“货物流”(海关报关数据)与“资金流”(国际收支申报系统)是否匹配,进而对企业进行总量核查。违反“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政策,会对企业自身的总量核查指标造成失衡。国家外汇管理局对问题企业可以选择现场检查或直接发放风险提示函,给予降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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