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完税价格的确定
对于经海关批准的暂时进境的货物,应当按照《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的规定,估定完税价格。

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包括货价、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费用、保险费及相关费用。我国境内输入地点是指人境海关地,包括内陆河、江口岸,一般为第一口岸。
1.进口货物关税完税价格的确定
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核确定。一般包括货价、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费和保险费。通常以CIF价格为基础。若货物在交易的过程中,卖方付给我方正常的折扣,则应在成交价格中扣除。
进口货物以到岸价格(CIF)、到岸价格加佣金价格(CIFC)、到岸价格加战争险价格(CIPW)成交的,经海关审定后,可作为完税价格。
CIF 价格:定义:以我国口岸到岸价格(CIF)成交的,则成交价格就是关税完税价格。计算公式:关税完税价格 = CIF
CFR 价格:定义:进口货物采用 CFR 价格成交,应加保险费组成完税价格。计算公式:完税价格 = CFR ÷ (1 - 保险费率)
FOB 价格:定义:进口货物采用 FOB 价格成交,应加保险费和运费组成完税价格。计算公式:完税价格 = (FOB + 运费) ÷ (1 - 保险费率) = FOB + 运杂费 + 保险费
2. 关税账户的设置
进出口企业自营出口应缴纳的关税。由于关税是价内税,所以,企业进口货物应纳的关税应直接计人采购成本。按完税价格和适用税率计算出应纳进口关税税额后,借记“材料采购”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进口关税”科目;实际缴纳进口关税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进口关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进口关税核算按进口货物的形式可分为自营进出口关税、代理进出口关税、易货贸易出口的核算。
3.代理业务进出口关税的计算
代理业务对受托方来说,一般不垫付货款,大多以收取手续费形式为委托方提供代理服务。因此,关税均由委托单位负担,受托单位即使向海关缴纳了关税,也只是代垫或代付,日后仍要从委托方收回。
代理进出口业务所计缴的关税,在会计核算上也是通过设置“应交税费”账户来反映的,其对应账户是“应付账款”“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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