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入前提条件是混合食品中第二、三类的动物原料的含量必须在20%以上,其中动物原料可以相加。如果低于20%就不能够归入。
例1:鱼占10%、牛肉占15%,马铃薯占75%的罐头食品。编码为:1602501090。
例2,一种可用微波炉加热的方便快餐食品,净含量250克,其中含面条150克、鸡块知克,卷心菜30克,鱿鱼丝20克,食品已预先制过,装于一次性泡沫塑料盒中,编码为:1902329900
展释,本题商品中鸡和鱼的总含量超过20%(鸡块加鱿鱼丝共70克,占28%),因此本题商品应归人第16章,鸡块的含量比鱿鱼的含量高,因此应归人1602329900。
例3:一种可用微波炉加热的方便快餐食品,净含量250克,其中含面条200克、鸡块20克、卷心菜30克,食品已预先烧制过,装于一次性泡沫塑料盒中。编码为:1902303000。
解释:本题商品中鸡肉的含量未超过20%,因此不能归人第16章,按构成商品基本特征的面食归人1902303000。
例4:湾仔码头水饺(含猪肉30%、甜玉米30%、面粉40%)。编码为:1902200000。解释:虽然猪肉的含量达到了20%,但由于水饺属于1902的包馅食品,因此不归人第16章。
例5:以牛肉和蔬菜为基本配料(其中牛肉占25%),制成细腻糊状,专供婴儿食用的食品,200克装。编码为:2104200000。
解释:该商品是含有动物原料和植物原料的婴儿专用的均化混合食品,需注意的是不能因为动物原料(牛肉)超过20%就归入第16章,而应归入21042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