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跟单员应审查合同中所规定的货物的数量,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计量单位

货物计量单位的采用,应视货物的性质和市场习惯而定。在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的计量单位有下列几种:

(1)重量单位。如吨(公吨、长吨、短吨)、克、千克、磅等。一般天然产品及其制品,如矿产品、钢铁、盐、农副产品等,按重量买卖。

(2)数量单位。如只、件、双、套、打、令、台、架等。大多数工业制成品、一般杂货及土特产品,均按个数计数和买卖。

(3)长度单位。如米、英尺、码等。一般多用于绳索、丝绸、纺织品等货物。

(4)面积单位。如平方米、平方码、平方英尺等。多用于玻璃和地毯、皮革等货物。

(5)容积单位。如公、加仑、蒲式耳等,粮食及部分液体商品按容积计算。

(6)体积单位。如立方米、立方英尺、立方码等。按体积单位成交的商品不多,主要是木材、天然气及化学气体等少数商品。

2.重量的计算

在国际贸易中,有很多货物是按重量计算的,其计算方法主要有以下两种:

(1)按毛重计算。指以商品本身的重量加上其包装的重量作为交货重量,主要适用于价值较低的商品。这种计量和计价的方法,在国际贸易中称作“以毛作净”(Gross for Net)或“以毛作净价”(Gross for Net Price)。

(2)按净重计算。指以商品本身的重量作为交货重量。如果有包装,须扣除包装的重量,才能得出商品的净重。计算皮重的方法有实际皮重、平均皮重、习惯皮重及约定皮重几种方法。如在合同中未明确规定用毛重还是净重计量、计价,按惯例应以净重计。

此外,个别商品有按公量(ConditionedWeight)和理论重量(Theoretical Weight)计算的。

3.溢短装条款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的规定,信用证数量及金额中如出现“约’“大约”“近似”等词语,应解释为允许有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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