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8日开始施行的税收政策(财关税[2016]18号)规定,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照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购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个人作为纳税义务人,实际交易价格(包括货物零售价格、运费和保险费)作为完税价格,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或物流企业可作为代收代缴义务人。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0元。超过单次限值、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单次交易,以及完税价格超过2000元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海关放行后30日内未发生退货或修撤单的,代收代缴义务人在放行后第31日至第45日内向海关办理纳税手续。
跨境电商综合税的计算公式为:
跨境电商综合税税额=完税价格X跨境电商综合税税率完税价格=购买单价X件数
跨境电商综合税税率=[(消费税率十增值税率)/(1一消费税率)]X0.7以一笔消费者购买2袋德运奶粉的订单为例,该商品税号为0402290000,电商平台销售价格为80元/袋,跨境电商综合税的计算步骤如下:
1.确定完税价格
完税价格=购买单价X件数=80x2=160(元)
2.确定税率
查询公司事先准备好的跨境电商综合税税率表后可知,按政策规定,奶粉折算后的跨境电商综合税税率为11.9%。
3.计算税额
跨境电商综合税税额=完税价格X跨境电商综合税税率=160X11.9%=19.04(元)跨境电商综合税不设起征点,不同于一般贸易进口税和行邮税50元起征点的规定,因此该笔订单需要缴纳19.04元的税额。
4.电子税单查询
在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的主菜单栏中选择“税收管理”下的“电子税单查询”,即可进入电子税单查询界面。输入查询条件,点击“查询”,系统会将符合查询条件的数据显示在列表中。点击列表中“电子税单编号”一栏下的某一条清单数据,系统转入该电子税单明细界面。
点击“电子税单表体”查询详细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