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是初期主张免税、中期主张征收增值税、后期强硬征税。欧洲电子商务发展虽然不如美国,但也不容小觑,电子商务税收政策也一直是欧洲社会的关注点。1997年,欧盟通过《欧洲电子商务动议》和《波恩部长级会议宣言》,主张保持税收中性,不开设新的电子商务税种。

跨境电商税收

1998年2月,欧盟发布三项原则:不考虑征收新税、部分征收增值税和境外不征税。1998年6月8日,《关于保护增值税收入和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报告》 出台,决定对欧盟企业通过网络购进商品或劳务征收20%的增值税。2000年6月,欧盟发布新的电子商务增值税法案,主要对欧盟境外公司向欧盟境内提供货物和劳务征收增值税。

2001年12月13日,欧盟财长会议通过新决议,决定对通过互联网向欧盟消费者销售数字产品的欧盟以外地区的供应商征收增值税。至此,欧盟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形成基本的体系框架。2002年2月12日,欧盟制定了《增值税指导》草案,后来又增加了增值税新规定。2015年1月1日,欧盟新规定,凡是向欧盟境内提供数字服务,均将按消费者所在国(地区)的增值税率计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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