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信用证受到买方的青睐和青睐,因为信用证并不要求客户像TT一样在一次订单后立即支付定金,而是按照信用证规定的一定时间内付款,从而减轻了客户的资金周转压力,甚至有一些远期信用证规定的时间让客户卖完货后才付款。因此,许多客户倾向于用信用证付款。

买方和卖方都很喜欢信用证,并非没有理由,我们先来看看信用证的好处吧。

一:对于买主来说,资金并不需要在货物准备就绪时就付款,可以缓解部分资金的运作;对于卖方来说,买方提供了一个可靠的付款人,即银行,以及指定的一家大银行。若取得提货提单,提货提单不符合提货合同,可终止提货。这样在双方都不信任的情况下可以完美地处理。

二:可以节省很多费用,节省不少麻烦。许多交易都是通过多次电传就能成交的,而且没有要求大家做更多的工作,因此降低了成本和时间。

那信用证付款方式的特点是什么?

一: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它是银行的一种担保单据,开证行承担主要付款义务。

按照UCP500第2条的规定,开证银行本身或授权另一银行向受益人或其指定人进行付款或承兑,并支付由受益人签发的汇票,或授权另一银行议付。

二:信用证为自足单据,不依附买卖合同,银行在审单中强调的是信用证与基础贸易分开的书面形式;

UCP500条款规定:“信用证的性质与凭以开立信用证的销售合同或其他合同属于单独的业务。即便信用证中引用了这两种合同,银行也不受其约束。”该条款还进一步规定:“银行的付款、承兑并支付汇票或议付及/或履行信用证规定的任何其他义务的保证,不受申请人因其与开证行之间或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而引起的索赔或抗辩。

信用证是一种纯粹的单据买卖,凭单支付,不以货物为准。开证行应无条件支付,只要单据相符,即可。

以信用证方式实施的是凭单支付原则。UCP500规定如下:“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方所处理的是单据,而非货物、服务或与单据有关的其他行为。为了确定一个单据是否符合信用证条款,银行有义务“合理谨慎地审核所有单据”,开证行只按照表面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付款。为此,"银行不负责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伪造或法律效力,或单据规定或附加一般和(或)特殊条件","因此,信用证要求"单一致,单证一致"。

使用信用证前,我们要确定的一点是:保证单证一致,单证一致。第一次接触信用证时,如果不习惯看通篇都是大写字母,就不习惯用英语思考问题。或许可以将典型的信用证翻译成中文,加深对信用证一般条款的理解。收到信用证后,我们一定要认真审查,仔细核对上述指示是否清楚,有无含糊不清和难以理解的条款和用语。

(本文内容根据网络资料整理,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不代表连连国际赞同其观点和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