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做加工贸易,难免要和海关部门打交道,那么海关对企业的不同部门有哪些要求呢?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海关对企业加工贸易主管部门的要求:
依法与外方签订进出口合同。
如实向海关申报进出口、进料加工各个环节、商品名称、编码、价格、数量、单耗等情况。
保管好加工贸易所涉及的进出口报关单、协议、合同、发票、保险单据、运输单据、进出口收付汇核销单、往来函电、许可证、批件、结汇单、手册及其核销结案表、其他与进出口业务直接有关的单证资料,及时将其归档。
与进出口活动有关业务单证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保管三年。
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仓库的监管要求:
划出一定区域用于存放保税料件及产成品,并在货物上设置明显的标志标明是保税货物,区别于其他一般贸易的货物,保税货物和一般贸易货物之间有明显的隔断。
设立正常的货物进出库台账,如实记录仓库原材料及成品进出库情况,制作书面进出库单证,如是进料加工手册项下货物进出库的,在台账、进出库单证上都要标明手册号以便区分。
定期对库存的保税料件、一般贸易的料件进行盘点,盘点结果及时记录并反映给财务部门,以便财务部门及时登记入账。
如实记录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料、边角料、废料,登记并做好台账。
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生产部门的监管要求:
( 1)保管好原材料领料单、成品入库单。
(2)根据每天实际的生产用料情况来制作保税货物及非保税货物的生产记录单,随时作好成品的单耗记录,以便于今后在合同备案时的单耗更准确。例如,铜阀门加工贸易企业就可以通过流程卡的形式对生产实际进行跟踪和记录。
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财务部门的监管要求:
严格按照《会计法》的规定建立和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保税货物的原材料账、成品账、应收账、应付账、边角料、余料的销售账等会计科目应在账中予以体现,即在总账中应设有有关加工贸易的子科目;会计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不得涂改。
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与会计凭证及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必须相符。
不得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
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监督仓库保管人员作好仓库台账。根据仓库提供的盘点结果及时做账。
财务账册保管期限为15年。
积极配合海关对企业的核查、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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